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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就算是仅对于后宫内部而言,皇后作为“主母”
的权限也并未如贵族府邸内“主母”
的权限一样得到贯彻。
雍正七年时,世宗雍正帝曾下达上谕说道:“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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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谨按,此处所谓“妃嫔无膳房”
,指的是妃嫔无力建立完备的小厨房,所以只在“他坦”
内设立小灶。
②信修明:《老太监的回忆》,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7年,第9页。
③《为咸福宫太监李得喜私藏赏赐彤贵妃官物着将彤贵妃降为彤贵人其金册宝印行交出命广储司收贮等情事》,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初十日,档案号:05-13-002-000687-00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竹子院设座,朕宴上所有之物,中宫宴上俱有,似此皆礼制所关,当有分别,方于理相合。
尔等传与茶膳房人等,凡外来进鲜之物,原为朕进。
朕理天下事,日夜焦劳,时思节用,不肯过分。
中宫所用,如何与朕相同?不但体统不合,亦非搏节爱惜之道。”
①道光十五年(1835年)二月,后宫中的刘答应被降为官女子,宣宗道光帝在上谕中也提及:“朕因刘宫女子一事,甚怪皇后奏迟,昨晚当面将皇后申饬,宫中事物岂容片刻耽延。
再,如今内外不免仍有朦弊之恶习,可恨可恶之至。
无论何人,一有事端,众人必向应管之人恳求不奏,只知朦弊在上一人,此即奸邪小人,张口则云恐烦劳上心,怕招上怒,其中弊病岂可胜言,是其欲以三岁婴儿待朕,安心作弊,论其人直同叛逆也。
嗣后无论何人,若有应奏之事件,众人仍向应管之人恳求阻拦,不欲奏闻者,经朕查出,若是内庭等,定将位分全行革去,仍加重责。”
②由此可见,皇后虽然是皇帝的嫡妻,却并非互为敌体,不仅与皇帝身份高低迥异,而且后宫的重要事情也必须奏明皇帝之后才能施行。
皇后尚且如此,其他后宫主位的权限就只会更低。
在外人的想象之中,后宫中的高阶主位可以任意使令甚至处罚低阶主位,而实际上,清宫的宫规规定:“内庭位次各有差等,须各依本分位次,谦恭和顺,接上以敬,待下以礼,非本宫首领、太监、女子不可擅行使令。”
③亦即后宫主位的位分虽然有高有低,位高者应受尊重,位低者亦不能被轻视,两者并无统属关系,因而对自己名下的太监、宫女,后宫主位一样不能过于苛虐。
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发生了惇妃将自己宫内一位官女子殴打致死的事件。
初八日,高宗召集皇子和军机大臣等下达上谕说道:“昨惇妃将伊宫内使唤女子责处致毙,事属骇见,尔等想应闻知。
前此妃嫔内间有气性不好,痛殿婢女,致令情急轻生者,虽为主位之人,不宜过于狠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经奏闻,无不量其情节惩治,从未有妃嫔将使女毒殴立毙之事。
今惇妃此案,若不从重办理,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不足使备位宫闱之人咸知警畏。
况满汉大臣官员,将家奴不依法决罚、殴责立毙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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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朝宫史》卷3,上册,第28、29页。
②《恩赏日记档》,转引自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北京:中国书店,2007年,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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